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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部门发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07月21日 来源:杭州发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3部门于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浙江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政策,不分单位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各地通过

内嵌征缴比例到信息系统,基本上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在政策实施中,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来源:杭州发布 部分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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