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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

2023年11月17日 来源:台州经济信息网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结合台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民营企业要素保障

(一)强化财税政策保障。按照“第一时间+顶格享受”原则,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产业基金赋能招商引资,加速一批优质项目落地投产。2023—2027年,新增产业基金项目投向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累计达到70%以上,政府产业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累计金额占总投资金额的比重不低于70%。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强空间规划支撑保障,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将规划为工业的城镇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腾出用地等优先用于保障当地工业企业发展需求。加强计划指标保障,建立市域统筹土地要素错期调剂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当地短时间内无法满足的,在向上级争取指标同时,于市域范围内统筹解决。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保障,开展垦造耕地专项行动。统筹新增、存量建设用地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在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保障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用地需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机制,有效降低用地成本,支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

优化“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用地退出机制,建立完善投资产出承诺、土地供应方式与用地年限相挂钩的对赌机制。支持企业开展“零土地”建设和技术改造,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纳入各地“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分别提高到15%、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强化用能用水保障。全市每年新增能耗指标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可作为新建项目能耗指标来源。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特别重大、引领性和示范性重大产业民间投资项目,统筹全市能耗指标资源予以保障。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鼓励供水供气企业压减安装费用,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用好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民营企业专属金融产品,提供“股贷债保”综合金融服务,推广首贷户拓展、“连续贷+灵活贷”“银税互动”等,实现民营经济贷款增量、扩面、降本。完善联合授信机制,保障优质民营企业融资预期稳定、困难企业金融帮扶有力。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两个一致”要求,深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广度和深度,深入实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集成改革,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依托沪深北交易所浙江基地,深化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服务和“双创苗圃板”建设,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增发、配股等资本市场工具及快速小额融资机制。深化台州市数智金融综合服务“信易贷”平台、台州市公共数据平台等建设,实现与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数字化应用互联互通。深化汇率避险服务,提高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降低套期保值成本。

(六)保障人才用工需求。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试点。推动职技院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推进“职技融通”改革。深化混合所有制办学,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建成高水平生产型企业实训基地。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落实税费优惠支持政策。推动高职院校资源下沉县域,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域开展省级区域中高职一体人才培养改革。加快打造职业院校、高校、地方、产业紧密互动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产业学院,培育现场工程师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工程领域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开展个体工商户定制化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全额补贴。

二、拓展民营企业创投领域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水利等重大项目,扩大基础设施领域民间投资。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等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梳理污水垃圾、燃气等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支持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合作,共同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运营。

(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科创平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开展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推荐和市级科技专项评选。支持数控机床、生物医药等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企业,较前年增量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注册机制。按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天使投资人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天使梦想基金、苗圃基金高质量运作,落实对早期人才创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科创基金相关政策。投资机构投资台州引进5年内的人才创业项目或将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引进到台州5年内,投资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分5年给予投资机构最高1000万元补助。

(十)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定期发布民营企业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回收资金开展新项目建设,推动降低负债、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申报工作。

(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落实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推荐,其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贯彻落实对首台套产品、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政府首购制度。

三、构建公平规范市场环境

(十二)大力破除招投标领域隐性门槛。全面落实浙江省招投标“七个不准”要求,开展违背“七个不准”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消除隐性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深化全省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用推广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十项打击检查和规范提升行动。加强代理机构廉政风险管理,促进招投标领域制度规范诚信建设。开展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提质专项行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县(市)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十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措施,落实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审查率100%。每半年开展公平竞争社会满意度调查。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权益保护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重点关注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四)严格实行“非禁即入”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

(十五)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纳税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督,推广纳税信用预警提醒机制,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优化企业信用修复程序,依规降低信用修复时间门槛,推进全程网办。推动各领域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深化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应用信用记录比例100%。

(十六)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加强对政府和国企拖欠账款的审计监督。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曝光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督促大型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四、培育壮大民营市场主体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最高按照展位费8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家企业累计参展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优化出口信用保险限额供给,加强对企业出海接单的跟进式金融支持。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民营企业纳入政府小微统保平台并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其他投保企业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不超过100万元;对投保中长期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50%的保费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鼓励企业搭建内外贸一体化综合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全球海外仓网络,探索发展加工贸易平台,打造“产业+市场”外贸直采模式。积极为企业有序“走出去”、稳健“走下去”、成功“走回来”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对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台州额度达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7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投资建设主体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领航榜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开展“绿色直播间”培育,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建立包容审慎的新型监管体系,加强互利监管、协同治理。深化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发展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新模式,打造多功能、多业态的新电商经济集聚中心。

(十九)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迭代升级“台惠富”个体工商户综合集成服务平台,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精准帮扶。优化“个转企一件”审批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可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体系和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制度。积极引导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上规且次年仍在库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快技改奖补资金兑付,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实施产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行动,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支持力度。对具有带动效应的5G融合示范项目,按5G网络设备和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数字化改造县域示范样本,按软性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标杆)称号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一)梯度培育产业链优质企业。针对产业链供应链领航企业和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实行精准服务保障机制,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5万元奖励。积极参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规范提升、股债融资、上市培育等综合服务。落实高成长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分行业评价高成长企业,优先保障技术、人才、用地、用能、融资等要素需求。

(二十二)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鼓励国有企业承建小微企业园,加强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配套建设,探索以“零租金”等模式择优吸引小微企业,规范入园标准。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管理服务培训等活动,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涉企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迭代“执行一件事”应用,推动执行全流程节点公开。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平均办理周期压缩至60日内。在“两庭一中心”建设标准化法庭,精准对接诉前化解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的纠纷化解、风险预警、诉求办理服务。开展支柱产业预防性合规建设,搭建合规体检平台、编制产业合规指引、创新合规服务模式、探索复合激励机制,为重点产业提供全链条法律服务。

(二十四)持续优化亲清政商关系。全面推广路桥区“1187”亲清政商关系体系经验做法。落实市县两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家制度,深入开展“万名干部助万企”精准服务提质扩面行动。常态化开展“政企面对面”恳谈活动,完善闭环式问题处理机制。健全企业公共参与制度,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深化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构建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二十五)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围绕市场主体、自然人、创业创新、重大项目落地、产业链服务等五个主题,打造一站式集成、线上线下协同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关联度高的政府及社会化服务资源,向群众、企业提供个性化“一类事”增值服务项目和场景化定制式的多跨协同服务事项组合。打造“政策树”惠企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政策匹配和政策推送等服务。迭代“政企通”平台,推动政府涉企补助补贴政策直达快享。

(二十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开办、注销企业实现0成本、1环节、1日办结。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实现网上申报100%、网上审批100%、按时办结100%、电子证书100%、材料共享100%。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户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办电手续不超过2个、接电时长不超过10日。实现用水用气办理时长不超过1日、环节不超过2个、材料0份、成本0元。增值税留抵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5个工作日。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用海审批改革试点,分块用海报批最短压缩至2个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广人员持证上岗。

(二十七)创新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定行业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整合相关部门检查周期、检查方式、检查时长相同或相近的监管事项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行涉企全周期柔性执法,迭代升级“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推行“行政行为码”,实现案件信息“线上留痕、一码展示”。定期开展涉企执法“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专项监督,对“执法扰企”等问题进行监测预警、监督纠正。

(二十八)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四千”精神,引导台州企业家扛得起大旗、经得起大浪、担得起大义、吃得了大苦、成得了大事。深入开展“浙商青蓝接力工程”“薪火传承”活动,搭建新生代企业家高品质学习成长与合作交流平台。实施“311”导师计划,依托台州民营经济学堂和台州创业创新学院,培养提升新生代企业家能力素质。创新“入市第一课”辅导服务,加强反垄断合规辅导。

(二十九)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一批国家、省部级民营经济领域的示范试点落地见效。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加强对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十)建立健全“四个定期”调度评估工作机制。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链、本地投资项目和外迁投资项目情况,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定期发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

各单位要突出依法合规、示范引领、回应关切,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抓好政策的细化实施,确保政策可落地、好操作、能见效,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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